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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社会投资项目准入指引目录
(2014年本)
根据国务院《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特制定本目录。本目录适用于深圳市范围内社会投资项目。
一、准入指引
(一)鼓励建设类项目。
鼓励建设类项目是指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促进和带动引领作用,对产业链和产业群的提升具有先导作用,对提升区域产业竞争力具有重要影响,有利于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资源能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的项目,包括:
1.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中的鼓励类项目;
2.《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2013年本)》中的鼓励类项目;
3.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中的鼓励类项目;
4.列入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和未来产业发展规划的项目。
(二)限制建设类项目。
限制建设类项目是指国家产业政策限制的项目,包括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中列入深圳市核准目录的限制类项目。
(三)禁止建设类项目。
禁止建设类项目是指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资源能源消耗大、不符合行业准入条件、不利于环境保护和生态系统恢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公共安全的项目,包括:
1.《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2013年本)》中的禁止类项目和限制类项目(新建和简单扩大再生产);
2.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中的淘汰类项目和限制类项目(新建和简单扩大再生产);
3.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中的禁止类项目和未列入深圳市核准目录的限制类项目;
4.严格控制基本生态控制线内建设活动。线内建设活动必须遵守分区管制政策,除与生态环境保护相适宜的重大道路交通设施、市政公用设施、旅游设施、公园、现代农业、教育科研等项目外,禁止在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进行建设。
(四)允许建设类项目。
允许建设类项目是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划和政策规定,不属于鼓励建设类、限制建设类和禁止建设类的项目。
(五)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项目管理
(一)深圳市权限内的鼓励建设类和允许建设类社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由各区(新区)投资主管部门备案,跨区项目由市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二)深圳市权限内的限制建设类社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管理,由各区(新区)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跨区项目由市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三)本目录所列禁止建设类项目,投资主管部门不予审批、核准或备案。
(四)竞争性配置类项目招标(招商)方案由市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需报上一级政府主管部门核准的,按程序核报。
(五)本目录中需报国家(省)核准、备案的项目,按国家(省)要求由市投资主管部门核报。
(六)《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2013年本)》中所列新建、扩建类产业项目的基本导向指标(含投资强度、增加值能耗、增加值水耗、劳动生产率、用地产出等指标)适用于本目录所列各类项目的核准、备案管理。
(七)本目录所列的各类项目,将根据国家、广东省和我市产业发展政策适时调整。
(八)本目录由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1.需报国家核准、备案类项目
2.需报广东省核准、备案类项目
3.深圳市核准类项目
4.深圳市竞争性配置类项目
附件1
需报国家核准、备案类项目
一、农林水利
水库:在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他水事工程:涉及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能源
水电站:在主要河流上建设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抽水蓄能电站: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火电站(不含分布式燃气发电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热电站:燃煤热电项目(不含燃煤背压热电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核电站:由国务院核准。
电网工程:跨境、跨省(区、市)±4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跨境、跨省(区、市)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非跨境、跨省(区、市)±4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非跨境、跨省(区、市)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煤矿: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年生产能力120万吨及以上煤炭开发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煤制燃料:年产超过20亿立方米的煤制天然气项目,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油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原油:油田开发项目由具有石油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天然气:气田开发项目由具有天然气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跨境、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跨境、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炼油: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三、交通运输
新建(含增建)铁路:跨省(区、市)项目和国家铁路网中的干线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国家铁路网中的其余项目由中国铁路总公司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公路:国家高速公路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独立公路桥梁、隧道:跨境、跨重要海湾、跨大江大河(三级及以上通航段)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在沿海新建港区和年吞吐能力1000万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集装箱专用码头:在沿海建设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内河航运:千吨级以上通航建筑物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民航:新建机场项目由国务院核准,扩建军民合用机场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军队有关部门核准。
四、信息产业
电信:国际通信基础设施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国内干线传输网(含广播电视网)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电信基础设施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五、原材料
稀土、铁矿、有色矿山开发:已查明资源储量5000万吨及以上规模的铁矿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稀土矿山开发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钢铁:新增生产能力的炼铁、炼钢、热轧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有色:新增生产能力的电解铝项目,新增氧化铝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石化:新建乙烯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化工:年产超过50万吨的煤经甲醇制烯烃项目,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甲醇项目,新建对二甲苯(PX)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新建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稀土:冶炼分离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六、机械制造
汽车: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执行。
船舶:新建10万吨级及以上造船设施(船台、船坞)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七、轻工
烟草:卷烟、烟用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八、高新技术
民用航空航天:民用飞机(含直升机)制造、民用卫星制造、民用遥感卫星地面站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九、城建
城市供水:跨省(区、市)日调水50万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跨重要海湾、跨越大江大河(三级及以上通航段)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十、社会事业
主题公园:特大型项目由国务院核准,大型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他社会事业项目:中央隶属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确定实行核准或备案。
十一、金融
印钞、造币、钞票纸项目:由中国人民银行核准。
十二、外商投资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包括增资)3亿美元及以上鼓励类项目,总投资(含增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限制类(不含房地产)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前款规定之外的属于本目录第一至十一条所列项目,按照本目录第一至十一条的规定核准。
十三、境外投资
中方投资10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前款规定之外的中央管理企业投资项目和地方企业投资3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附件2
需报广东省核准、备案类项目
一、农林水利
水事工程:需省政府协调的跨市水资源配置调整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能源
电网工程:跨地市区域的电网工程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省级天然气主干管网以及跨市(县、区)的天然气管网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天然气应急调峰储运设施:纳入省级能源专项规划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三、城建
城市供水:跨地级以上市调水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附件3
深圳市核准类项目
一、外商投资房地产项目:
(一)土地成片开发(限于合资、合作)
(二)高档宾馆、高档写字楼和国际会展中心的建设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中总投资(含增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限制类产业项目:
(一)农、林、牧、渔业
1.农作物新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中方控股)
2.珍贵树种原木加工(限于合资、合作)
3.棉花(籽棉)加工
(二)采矿业
1.大洋锰结核、海砂的开采(中方控股)
(三)制造业
1.农副食品加工业
(1)豆油、菜籽油、棕榈油等食用油脂加工(中方控股),大米、面粉加工,玉米深加工
(2)生物液体燃料(燃料乙醇、生物柴油)生产(中方控股)
2.烟草制品业
(1)打叶复烤烟叶加工生产
3.医药制造业
(1)氯霉素、青霉素等抗菌药原料生产
(2)安乃近、扑热息痛、维生素制剂和口服钙剂生产
(3)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的疫苗品种生产
(4)麻醉药品及一类精神药品原料药生产(中方控股)
(5)血液制品的生产
4.化学纤维制造业
(1)常规切片纺的化纤抽丝生产
(2)粘胶纤维生产
5.通用设备制造业
(1)各类普通级(P0)轴承及零件(钢球、保持架)、毛坯制造
(2)400吨以下轮式、履带式起重机械制造(限于合资、合作)
6.专用设备制造业
(1)一般涤纶长丝、短纤维设备制造
(2)推土机、液压挖掘机、轮式装载机、高空作业机械、园林机械等工程机械和机具、商品混凝土机械(托泵、搅拌车、搅拌站、泵车)制造
7.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
(1)船舶(含分段)的修理、设计与制造(中方控股)
8.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1)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及关键件生产
(四)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1.电网的建设(中方控股)
2.城市人口50万以上的城市燃气、热力和供排水管网的建设(中方控股)
(五)批发和零售业
1.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
2.成品油批发及加油站(同一外国投资者设立超过30家分店、销售来自多个供应商的不同种类和品牌成品油的连锁加油站,由中方控股)建设
(六)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1.电影院的建设(中方控股)
2.大型主题公园的建设
(七)国家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限制的其他产业
三、基本生态控制线内建设活动必须遵守分区管制政策,除与生态环境保护相适宜的重大道路交通设施、市政公用设施、旅游设施、公园、现代农业、教育科研等项目外,禁止在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进行建设。
附件4
深圳市竞争性配置类项目
竞争性配置类项目是指通过公开公平的方式选择社会投资人,投资建设具有一定投资回收能力的公共资源开发利用和公益事业项目。
一、经营性公路、轨道交通、港口码头、机场项目。
二、天然气发电、风电项目。
三、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设施项目。
四、其他具有一定投资回收能力的公共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和公益事业项目。
抄送: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纪委办
公厅,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0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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