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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某垃圾处理项目实施方案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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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项目概况

 

  一、项目概况

  (一)基本情况

  (二)项目区位

  (三)经济技术指标

  经测算,项目所得税后内部收益率为*%,财务净现值为*万元,投资回收期为*年(不包括建设期)。

  项目财务净现值npv大于零,说明该项目动态收益率超过了该行业应达到的最低收益水平。内部收益率irr大于行业基准收益率(*%),说明该项目的动态收益是可行的。

  二、采用ppp模式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一)采用ppp模式的必要性分析

  1、有利于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实现政企分开、政事分开

  作为社会资本的境内企业、社会组织和中介机构承担公共服务涉及的设计、建设、投资、融资、运营和维护等责任,政府作为监督者和合作者,减少对微观事物的直接参与,加强发展战略制定、社会管理、市场监管、绩效考核等职责,有助于解决政府职能错位、越位和缺位的问题,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2、有利于打破行业准入限制,激发经济活力和创造力

  ………

  3、有利于完善财政投入和管理方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

  (二)采用ppp模式的可行性分析

  1、项目采取ppp模式具有相关政策措施支持

  ……

  2、项目采取ppp模式符合当地政府的财务状况

  ………

  三、项目实施的效果分析

  ……

 

  第二章 风险分配基本框架

 

  ……

 

  第三章 项目运作方式

 

  一、实施目标

  二、实施原则

  三、实施模式

  本项目采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模式(简称“ppp模式”),选择具有资金实力和湿地公园建设、运营相关行业经验及管理经验的企业作为合作方,共同对**湿地公园进行整体规划和开发。

  在运作方式上,基于项目的投资收益水平、风险分配基本框架、融资需求、改扩建需求和期满处置等因素,项目选择“建设—运营—移交”的运作方式(bot)。

  四、运作方式选择依据

 

  第四章 交易结构

 

  一、投融资结构

  二、回报机制

  三、相关配套安排

 

  第五章 合同体系

 

  一、项目合同体系

  二、项目边界条件

  《特许经营协议》是项目合同体系中最核心的法律文件。项目边界条件是特许经营协议的核心内容,主要包括权利义务、交易条件、履约保障和调整衔接等边界。

 

  第六章 监管架构

 

  一、授权关系

  二、项目协调机制

  三、监管方式

  (一)事前监管

  1、准入监管

  **县城管局对社会资本选择进行监督,由项目实施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通过政府采购方式选择社会资本方。

  2、施工设计监管

  由项目公司负责施工图的编制、设计,政府方对施工图进行审查,社会资本方应按照经政府方审查同意的施工图进行项目的建设。

  (二)事中监管

  (三)事后监督

 

  第七章 采购方式选择

 

  一、采购方式

  本次垃圾处理项目拟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

  二、潜在投资者的要求

  三、采用竞争性磋商的可行性

  四、磋商程序

  1、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申请批准。

  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发布公告、从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采用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应当各自出具书面推荐意见。采购人推荐供应商的比例不得高于推荐供应商总数的50%。

  3、竞争性磋商文件

  (1)竞争性磋商文件(以下简称磋商文件)需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人的实际需求制定,并经采购人书面同意。采购人应当以满足实际需求为原则,不得擅自提高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等采购标准;

  (2)磋商文件中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社会投资人名称或者特定某货物的品牌,不得含有指向特定社会投资人的技术、规模、服务等条件;

  (3)磋商文件应当包括社会投资人资格条件、采购邀请、采购方式、采购预算、采购需求、政府采购政策要求、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标准、价格构成或者报价要求、响应文件编制要求、保证金交纳数额和形式以及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磋商过程中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以及合同草案条款等。

  4、磋商文件递交

  (1)磋商文件的发售期限自开始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从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

  (2)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3)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要求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前交纳磋商保证金。磋商保证金应当采用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交纳。磋商保证金数额应当不超过采购项目预算的2%。供应商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响应无效。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多方共同交纳磋商保证金,其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4)供应商应当在磋商文件要求的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密封送达指定地点。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为无效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应当拒收。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5、项目评审

  (1)竞争性磋商小组的组建与评审

  1)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2/3。采购人代表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的评审。

  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的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应当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情况特殊、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的评审专家的项目,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可以自行选定评审专家。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评审专家中应当包含1名法律专家。

  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向磋商小组中的评审专家作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视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组织供应商进行现场考察或召开磋商前答疑会,但不得单独或分别组织只有一个供应商参加的现场考察和答疑会。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

  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

  3)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

  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四项情形的,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

  4)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

  (2)评审标准与程序

  1)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

  2)综合评分法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磋商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审标准不得作为评审依据。

  3)综合评分法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30%至6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10%至30%。有特殊情况需要在上述规定范围外设定价格分权重的,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核同意。

  4)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价格权值×100

  项目评审过程中,不得去掉最后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

  5)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特殊情况的可以推荐2家成交候选供应商。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

  6、评审报告的编制

  (1)评审报告应包括邀请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具体方式和相关情况、响应文件开启日期和地点、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名单和磋商小组成员名单、评审情况记录和说明、包括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情况、供应商响应文件评审情况、磋商情况、报价情况等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排序名单及理由。

  (2)评审报告应当由磋商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磋商小组成员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候选供应商,采购程序继续进行。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磋商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磋商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7、采购结果公示

  (1)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将磋商文件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

  (2)成交结果公告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成交金额、主要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磋商小组成员名单等。

  五、采购合同的签订

  六、竞争性磋商程序的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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